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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解读提纲

      2019-03-26      

  2010年我省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2017年《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工作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18年12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条例》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72条,从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进行了修订完善。《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大禁毒社会化管控力度、夯实禁毒基层基础、有效遏制毒情发展蔓延的必由之路,是全省禁毒工作的“基本法”。

  一、《条例》起草修订的过程

  为加强我省禁毒工作,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0月颁布《海南省禁毒条例》,并于2010年将其修订为《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对推动我省禁毒工作开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禁毒形势变化,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国务院2011年6月颁布的《戒毒条例》,也对禁毒工作提出新要求,现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省公安厅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广泛征求各市县政府及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禁毒立法成果,总结吸收我省禁毒三年大会战的成功经验,对送审稿进行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初稿)》(以下简称草案初稿)。10月26日,范华平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讨论。我厅会同省司法厅根据会议意见再作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于11月28日提请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于12月25日再次提请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再次作修改完善。草案2018年12月26日经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号公告颁布,自2019年1月1日实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完善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及制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部分重要禁毒职责规定;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的规定;完善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制度及禁毒工作奖励和表彰机制;完善了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的规定。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草案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主体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针对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以及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规定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关于毒品管制。草案建立了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控制度,完善了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的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确立了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的管控制度。

  (四)关于戒毒管理与服务。草案细化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职责、组织构架、人员配备和组成、工作措施等内容。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新形式,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规定了制裁措施,对拒绝社区戒毒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了具体规定,并新增了禁止“毒驾”的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删除了部分不适应当前禁毒工作的内容,并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条例》强化了禁毒工作责任

  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禁毒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明责。《条例》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禁毒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二是考责。《条例》规定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对公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明确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禁毒整治目标,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和整治要求。规定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明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规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禁毒责任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进行禁毒教育,及时报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积极开展和参与“无毒市县”“无毒乡镇”“无毒单位”“无毒社区”“无毒村庄”建设。规定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以及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专题教育内容,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规定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

  三是问责。《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明确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禁毒整治责任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处分。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四、《条例》的主要亮点

  《条例》坚持新字当头,多项措施都有突破创新。本次修订《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从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完善,并创立了一些新的规定和制度,主要有如下亮点:

  (一)增加明确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为了保障基层禁毒工作队伍力量,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二)增加关于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的规定

  为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三)增加政府购买禁毒社会服务的规定

  为提升禁毒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社会服务。

  (四)增加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规定

  宣传教育基地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禁毒意识,达到识毒、戒毒、禁毒的目的,意义重大。因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等,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五)增加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和整治要求的规定

  为了强化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实际效果,条例规定, 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禁毒整治目标,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和整治要求。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六)增加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制的规定

  为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危害社会,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实名登记制度、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多次购买上述物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细化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禁毒义务的规定

  条例规定, 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一要建立健全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登记和保存等禁毒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二要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三要对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

  (八)增加房屋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禁毒义务的规定

  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禁毒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房屋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毒责任,规定房屋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增加互联网运营者与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禁毒义务的规定

  针对网络涉毒的新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传授涉及毒品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涉及毒品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涉及毒品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禁毒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增加对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的规定

  为有效服务管理吸毒人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十一)增加社区戒毒新途径的规定

  一是完善了戒毒人员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时,社区戒毒如何执行的规定。条例规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安排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二是针对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但又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中间情形的处理问题,条例规定,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变更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剩余的社区戒毒期限。

  (十二)增加安置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规定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条例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置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十三)增加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规定

  为了让戒毒康复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十四)增加大病保险和戒毒治疗费用保障的规定

  为落实病残吸毒人员大病保险和保障戒毒治疗费用,条例规定,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制度;戒毒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支付。

  (十五)增加“毒驾”管理的规定

  鉴于“毒驾”的严重危害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确立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止驾驶制度。规定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二是确立吸毒人员驾驶证照注销制度。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正在被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三是确立戒除毒瘾人员申领驾驶证吸毒检测制度。规定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被解除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四是确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六)完善和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相关人员,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或不履行规定的禁毒义务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同时,条例还对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等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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